2006年11月1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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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中院审结的一起案子给驾驶员敲响警钟,肇事逃逸的后果是——
驾驶员被判入牢狱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
毛建强

  案情回放
  两年前,陶某驾驶一辆乘龙牌厢式货车,途径十字路口时,将骑车的张某撞到,造成张当场死亡。事故发生后,陶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(现已被判入狱)。
 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交警大队因陶某在肇事后驾车逃逸,作出了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。2004年3月30日,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,车主杭州某储运公司与死者张某家属达成协议,赔偿受害人损失144994.60元。
  杭州某储运公司付清了相应的赔偿款后,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,保险公司审核了相关案情后,却作出拒绝赔偿的答复。
  两年后,储运公司以保险公司未尽免责告知义务为由,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保险赔偿款144994.60元。

  法院判决
  今年6月6日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杭州某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  一审法院宣判后,储运公司不服判决,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  10月30日,杭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。法院终审认为,杭州某储运公司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属实,但其车辆驾驶员违背职业道德及法律义务的逃逸行为,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。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,是正确行使其合同权利进行的抗辩。法院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
  法官提醒
  发生交通事故,肇事司机一定要积极施救,及时报案,保护事故现场,配合警方查清原因,切不能心存侥幸,肇事逃逸。肇事逃逸的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,也将受到法律严惩。同时因肇事逃逸,保险公司将拒绝保险赔偿,肇事司机及车辆所有者也将因此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。